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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通报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情况:拟将行政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拟完善听证程序等。
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6月26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完善立法目的和原则。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将调解有关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其次,完善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细化可复议的行政协议的具体类型,同时进一步限定行政复议不受理的事项范围。同时,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完善听证程序;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调查取证并查清事实和证据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另外,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提请复议委员会咨询的程序和要求,增强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作用。
2020年,我国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项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根据改革要求,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管辖作出调整,主要是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一方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进行有机整合,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找对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便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将分散的职责进行有机整合并实现重心下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臧铁伟介绍说,对申请人来说,调整以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是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臧铁伟表示,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初审后,浙江义乌、河南驻马店、福建才溪、中国政法大学、海南崖州湾等多家立法联系点广泛开展意见征询活动,反馈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好行政复议法,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